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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1   来源:   点击量:

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资助有关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一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

⒈凡我校在职教师,具有副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均可以直接申请资助,其他人员需由两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⒉学校和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以及与本实验室人员正在进行合作科研的校外科技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⒊与重点实验室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校外导师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⒈开放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

⒉申请者根据重点实验室颁布的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主管签署意见后,报送重点实验室联系人处,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⒊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基金项目指南,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⒋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研究工作起始时间根据申请者计划,由重点实验室审批决定。

⒌申请的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评审的方式逐一进行评审,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及资助额度,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对获准的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发给项目计划任务书。

⒍计划任务书由申请者填好后交回重点实验室(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复核,双方共同签字后有效。

⒎对于自带项目经费来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申请者,由重点实验室审批,上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⒈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销。

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在重点实验室进行项目研究期间各项工作的支出,其支出范围为:

⑴与资助的开放项目研究相关的科研经费: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测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⑵学术活动费,包括由项目资助的论文发表费和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⑶项目组成员中校外及外聘人员的学术活动经费及差旅费等。由各项目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规定进行报销。

⑷使用重点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水电费、维护费。

⒊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发生的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项目研究结束后,购买的设备、原材料等一律留在重点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所剩余的经费一律纳入开放基金总额中。

4.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是指使用其他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使用重点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需支付经费时,必须事先征得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支付。

5.为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装置的费用,应不低于项目基金的30%。

6.经检查如发现研究项目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中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者,经重点实验室研究,负责人批准后,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四条 项目及成果管理

⒈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进展报告书面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内容包括:

⑴ 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⑵ 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⑶ 研究工作总结。

⒉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和成果鉴定由实验室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西安工业大学须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注明“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字样。

⒊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西安工业学院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有知识产权归西安工业大学所有。

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完成、未完成、四种评价。